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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执异43号

欧阳慕斌、李海燕、沈选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阳慕斌;李海燕;沈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异4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申请执行人:欧阳慕斌,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

被执行人:沈选伟,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慕斌与被执行人李海燕、沈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1202执2645号]中,异议人李海燕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李海燕称:关于申请执行人欧阳慕斌与被执行人李海燕、沈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执行中,对异议人发出(2018)粤1202执2645号《拟网络拍卖告知书》,告知异议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就房屋价格提出异议。异议人认为《拟网络拍卖告知书》价格与目前市场严重不符,今后如将按此价格拍卖将严重危害到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第五条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立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根据上述规定,贵院应在选定的评估机构在实地入户勘察了解房屋的朝向、装修情况等作出符合市场实际的评估价格后,依法拍卖,请求人民法院对端州区桥北路百花园百合苑第八幢304房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经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欧阳慕斌与被执行人李海燕、沈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海燕、沈选伟逾期未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202民初28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欧阳慕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拟执行处置被执行人(异议人)李海燕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桥北路百花园百合苑第八幢304房(房产证号:45××25)以偿还该案相应债务。经通过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端州区存量房评估系统”进行房产市价查询,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43679.69元,本院拟以343680元作为网拍起拍价进行公开拍卖。2019年3月12日,本院发出(2018)粤1202执2645号《拟网络拍卖告知书》,将上述询价方式、查询结果及网拍起拍价告知相关当事人。异议人李海燕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采用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端州区存量房评估系统”进行房产市价查询的价格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是否合法有据。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拍卖保留价是惯常做法,但此种委托评估程序需要的时间周期较长,且当事人亦需为此承担较高的费用,并非所有司法拍卖的最佳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之规定,评估并非每项司法拍卖活动的必经程序。本案涉案房产产权明晰,房屋面积等因素亦清楚明了,属于前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的范畴,因此本院通过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端州区存量房评估系统”进行房产市价查询价格作为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的做法合法有据。 关于异议人李海燕所提询价价格与目前市场严重不符的理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本案中,本院直接以询价价格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并未调低;且需要明确的是,通过询价所得的估价只是辅助人民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最后成交价格仍需由市场检验而非由询价的结果所决定,异议人李海燕认为价格过低,可在拍卖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因此,异议人李海燕以本院通过肇庆市端州区地方税务局“端州区存量房评估系统”查询的案涉房产价格偏离市场价为由请求重新评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李海燕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谭 松

审判员 廖铭道

审判员 林 达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谢雪梅

书记员林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