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281刑初249号

249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苏0281刑初249号 罪犯张艳,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沫阳县。2018年5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销售假 药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苏0281刑初249号 刑事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罪犯张艳以自己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申请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2019年3月21日,张艳于江阴红房子医院产下一女,罪犯张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张艳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自2019年3月23日是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