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石世高,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石方,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朱银灵,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石世高与石方、朱银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方、朱银灵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石世高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石方名下有豫J×××××开瑞牌汽车、朱银灵名下有豫J×××××五菱牌汽车但不能实际控制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朝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