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823民初900号

章学武与吕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学武;吕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3民初900号

原告:章学武,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吕建平,女,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章学武与被告吕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章学武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章学武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学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按25%收取计168.75元,由原告章学武负担。

审判员  柳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莉荣

书记员沈雅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