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3民初900号
原告:章学武,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吕建平,女,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章学武与被告吕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章学武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章学武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学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按25%收取计168.75元,由原告章学武负担。
审判员 柳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莉荣
书记员沈雅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