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晋0224民督8号
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丘县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联社职工。
被
申请人:孙某,现住灵丘县。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孙某于2014年3月20日从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崖台信用社一次性贷款1.3万元,用于养牛,期限二年,贷款手续合规、合法。被申请人贷款后,从未结息,贷款已于2016年3月19日到期。截至2018年12月21日欠息9504.29元未结,本息合计22504.29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孙某偿还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止2018年12月21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504.2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3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12月21日利息9504.29元。申请费121元,由被申请人孙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胜虎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董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