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119号
原告:张良锋,男,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告:张宗阳,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锋诉被告张宗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良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30元由原告张良锋承担。
审判员 刘家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