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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4民初119号

张良锋与张宗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良锋;张宗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119号

原告:张良锋,男,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告:张宗阳,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锋诉被告张宗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良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30元由原告张良锋承担。

审判员  刘家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