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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4174号

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7-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4174号 起诉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兵。

委托代理人:白芝成(特别授权)系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陈静锋一案的诉状。起诉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静锋向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16671.67元,并支付利息168902.47元;判令陈静锋向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代付的一审、二审诉讼费共计47779元;判令陈静锋向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2500元;判令陈静锋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中标承包“四川省农村公路灾后恢复重建亚行紧急贷款项目-田新路土建工程施工(田湾乡-新民乡)”项目。同时中铁集团与被告陈静锋签定《项目工程责任书》,约定陈静锋为项目工程负责人,由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实施过程中,陈静锋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施工期间中铁集团对被告陈静锋所有工程款都如数拨付完毕,但在其施工过程中,陈静锋伙同项目其他人员私刻公章在外借款共计1421297元,名义上将此款用于项目,实际挪为私用。后由于工程已完,陈静锋没有按时将此款归还,借款人李勇刚、高海峰、黄林红纷纷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由于对方事先预谋,中铁集团不得已代替陈静锋垫付借款1416671.67元。后中铁集团多次要求陈静锋偿还该借款,其均不予理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静锋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工程所在地在石棉县,双方因此产生的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没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谢采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