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955号
原告:史冠群,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胡博,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冠群与被告胡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史冠群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冠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25元,由原告史冠群负担。
审判员 姜 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