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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3执2782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刘思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13执2782号被告人刘思顺,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因犯盗窃罪,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刘思顺盗窃罪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2020)京011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

本院认为,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2020)京011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罚金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