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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2财保151号

陈志敏与林志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志敏;林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2财保151号

申请人:陈志敏,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霞,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林志,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申请人陈志敏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林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29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志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林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29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俊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婉如

书记员张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