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05刑初738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盖世俊,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洛阳中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洛阳市涧**。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间转为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逮捕。辩护人贺卫可、张中伟,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诉刑诉(2018)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世俊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酒松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世俊及其辩护人贺卫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被害人焦某到洛阳市涧西区名门盛世A区1805房间找盖世俊借高利贷二万元,由宁君祥作为担保人,约定到期一个月还款,到期后焦某无力还款。2014年8月初盖世俊指使宁君祥(已判决)找人一起跟着焦某不管用什么办法一定要把焦某借的钱要回来。2014年8月9日18时许,宁君祥将焦某从洛阳市涧西区世纪华阳麦当劳附近带到洛阳市涧西区名门盛世A区1805房间拘禁逼其还款,并向盖世俊进行汇报。之后宁君祥于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15日、2014年8月16日分别找来王军虎(已判决)、乔军亮(已判决)、朱丹(已判决)三人一起将焦某带至涧西区桂花园洗浴中心、西工区城市印象酒店、涧西区名门盛世1805房间和1701房间等多处地点对焦某看管,限制焦某的人身自由达十余天。期间焦某还遭到盖世俊、宁君祥、王军虎、乔军亮用电警棍、仿真枪、匕首等工具威胁、恐吓、殴打,直至被控制到8月20日17时许焦某借机报警后被民警解救。期间,所有花费由盖世俊承担,盖世俊也数次到拘禁地查看情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盖世俊采用扣押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盖世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盖世俊的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盖世俊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同时认为,本案因被害人借款后不守诚信、违约而导致的一起民转刑案件,被害人本身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被告人盖世俊在拘禁过程中是被动参与,其本人并未有太多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而限制被害人的行为是同案人宁君祥等他人的行为;盖世俊在本案中处于被动辅助地位,与其他同案人的行为相比较,所起到的仅仅是次要作用,应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盖世俊本次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盖世俊认罪、悔罪态度好;盖世俊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成立自首,同时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请求本院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盖世俊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被害人焦某到洛阳市涧西区名门盛世A区1805房间找盖世俊借高利贷二万元,由宁君祥作为担保人,约定到期一个月还款,到期后焦某无力还款。2014年8月初盖世俊指使宁君祥(已判决)找人一起跟着焦某不管用什么办法一定要把焦某借的钱要回来。2014年8月9日18时许,宁君祥将焦某从洛阳市涧西区世纪华阳麦当劳附近带到洛阳市涧西区名门盛世A区1805房间拘禁逼其还款,并向盖世俊进行汇报。之后宁君祥于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15日、2014年8月16日分别找来王军虎(已判决)、乔军亮(已判决)、朱丹(已判决)三人一起将焦某带至涧西区桂花园洗浴中心、西工区城市印象酒店、涧西区名门盛世1805房间和1701房间等多处地点对焦某看管,限制焦某的人身自由达十余天。期间焦某还遭到盖世俊、宁君祥、王军虎、乔军亮用电警棍、匕首等工具威胁、恐吓、殴打,直至被控制到8月20日17时许焦某借机报警后被民警解救。期间,所有花费由盖世俊承担,盖世俊也数次到拘禁地查看情况。另查明,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盖世俊在其父母陪同下到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盖世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同案犯宁君祥、王军虎、乔军亮、朱丹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被害人焦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本院(2014)涧刑公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盖世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世俊伙同宁君祥等人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从重处罚。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盖世俊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盖世俊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盖世俊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本身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盖世俊在拘禁过程中是被动参与,盖世俊在本案中处于被动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应系从犯,盖世俊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辩护意见,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盖世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 胡翠微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