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民特30号
申请人:佳木斯七彩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富强社区(七彩街**)。
法定代表人:高孟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涛,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志远,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雷,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佳木斯七彩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志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申请人佳木斯七彩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佳木斯七彩毯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佳木斯七彩毯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00元退回申请人佳木斯七彩毯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 雪 洁
审判员 王春霞
审判员彭景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付 丽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