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1225号
原告:郑州德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与孟津路交叉口32街坊**楼**。
法定代表人:胡二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旭,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邱明。
被告: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道236改建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
原告郑州德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道236改建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郑州德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91155.27元;2.依法判令被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以1591155.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截止起诉之日97204.12元,并将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合计人民币1688359.39元)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案原告需补充证据并重新确定被告或第三人以便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德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98元(已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