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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21民初912号

许晶与高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晶;高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21民初912号

原告:许晶,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刚,宁阳东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兴明,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原告许晶诉被告高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晶撤诉。案件受理费211元,保全费320元,以上共计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晴晴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赵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