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302执保11号之一

何金权诉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金权;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02执保11号之一

申请人:何金权,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

申请人: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唐文宣。担保人:唐童,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金权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作出(2019)川0302执保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担保人唐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10,000.00元提供担保为由,要求解除上述裁定对其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唐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10,0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蒲姝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