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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81执43号

刘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恒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81执43号

申请执行人:刘恒,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

被执行人:周赞宏,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恒与被执行人周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周赞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周赞宏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周赞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赞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1081执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何学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罗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