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26民初1438号

吕洪鹏与李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洪鹏;李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438号申请人吕洪鹏,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李景辉,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申请人吕洪鹏与被申请人李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洪鹏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景辉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开户的×××银行卡内的2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许红光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旗#-6-361[房权证号码:蒙(2016)翁牛特旗不动产权第0000627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洪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李景辉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开户的×××银行卡内的2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对担保人许红光名下位于××旗#-6-361[房权证号码:蒙(2016)翁牛特旗不动产权第0000627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俊海

二O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代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