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舞钢市。本院在执行葛某某诉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特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0481执42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垒
审判员 杨红波
审判员 尹红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冠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