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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1执424号

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葛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舞钢市。本院在执行葛某某诉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特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0481执42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垒

审判员 杨红波

审判员 尹红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冠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