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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496号

任桂启与林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桂启;林小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2496号

原告:任桂启,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08号20号楼2单元202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林小辉,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正飞,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原告任桂启诉被告林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4月3日以原告个人原因没有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桂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2.12元,减半收取计482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桂启负担。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周静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