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2财保23号
申请人:王鑫,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
申请人:杨凌,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申请人王鑫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凌的住房公积金89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鑫以担保人王爱所有的位于东胜区XXX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蒙(2019)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凌的住房公积金89000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王爱所有的位于东胜区XXX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蒙(2019)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910元,由申请人王鑫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 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永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