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03执保62号
申请人:张洪叶,女,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
申请人:闻禹,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
申请人:徐洋,女,1981年1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洪叶与被申请人闻禹、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洪叶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洋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滨江南路99号万科城一期7-8号楼07幢1单元0103005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洪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洋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滨江南路99号万科城一期7-8号楼07幢1单元0103005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洪伟
审判员 马玉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卫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