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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3执保62号

张洪叶与闻禹、徐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洪叶;闻禹;徐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03执保62号

申请人:张洪叶,女,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

申请人:闻禹,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

申请人:徐洋,女,1981年1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洪叶与被申请人闻禹、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洪叶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洋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滨江南路99号万科城一期7-8号楼07幢1单元0103005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洪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洋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滨江南路99号万科城一期7-8号楼07幢1单元0103005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洪伟

审判员  马玉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卫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