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9民初571号
申请人:李金柱。
被
申请人: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李金柱与被告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金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中央储备粮涿州直属库有限公司的40万元债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李金柱提供限额为4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持有的位于中央储备粮涿州直属库有限公司的40万元债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0元,由李金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瓮建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代永安
书记员李佳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