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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执保570号

德州市人民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7-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州市人民医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402执保570号

申请人:德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大街1751号。

法定代表人:程吉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宋立彦,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户籍地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德州市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宋立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我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2019)鲁1402民初4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我院已解除对宋立彦账户存款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的(2019)鲁1402执保570号案件已解除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裴逢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