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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民辖终70号

阳运祥、张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阳运祥;张国珍;冯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运祥,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老河口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珍,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老河口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斌,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上诉人阳运祥、张国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7民初2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阳运祥、张国珍上诉称,本案是合伙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伙协议的履行地均为老河口市,原审法院以《借款协议》约定了管辖权为由认为其有管辖权,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管辖。冯斌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根据原告诉请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确定案由并据此管辖。本案原审原告冯斌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转账凭证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协议》中原告冯斌作为甲方与被告阳运祥作为乙方约定“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双方签订的协议管辖条款及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协议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冯斌依据上述协议管辖条款向甲方所在地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胜

审判员刘雯莉

审判员 黄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余   晓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