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13民特4号
申请人:惠州东劲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惠东县白花镇李洞村上洋段和下洋段。
法定代表人:朱运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燕,女,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
申请人:王文才,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申请人惠州东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文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惠州东劲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惠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东劳人仲案终字(2018)第23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惠州东劲实业有限公司同意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申请人王文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9500元(玖仟伍佰元整),申请人惠州东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前向被申请人王文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9500元。
二、被申请人的收款账户为:户名:王文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公明支行,账号:62×××72。
三、此后双方均不得基于本案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权利(包括诉讼及仲裁)。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惠州东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00元。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思华
审判员 朱莉娜
审判员 张斯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媛苑
书记员张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