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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81执2580号之一

陈改江、王怀亮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改江;王怀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2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改江,女,195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王怀亮,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陈改江与王怀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怀亮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怀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72.3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