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2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改江,女,195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王怀亮,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陈改江与王怀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怀亮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怀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72.3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