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2民初25号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万州区沙龙路昌盛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万州区沙龙路昌盛五金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州区沙龙路昌盛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宏远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H0FU7P。经营者:王继尧,男,1989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州区沙龙路昌盛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超

审 判 员  肖毅

人民陪审员  张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