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922财保99号之一本院2018年8月21日对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玉广、杨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922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裁定书正文中第九行“申请人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天口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补正为“申请人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姜玉广、杨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攀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