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04民初995号之一
原告:陈国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陈茂贵,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吴明华,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陈建国,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陈吓妹,男,194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陈明春,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洲市台江区。陈国旺、陈茂贵、吴明华、陈建国、陈吓妹、陈明春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湘风,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茂武,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湘潭绿园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向阳农场神仙坡。
法定代表人:陈茂武。
原告陈国旺、陈茂贵、吴明华、陈建国、陈吓妹、陈明春与被告陈茂武、湘潭绿园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陈国旺、陈茂贵、吴明华、陈建国、陈吓妹、陈明春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国旺、陈茂贵、吴明华、陈建国、陈吓妹、陈明春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国旺、陈茂贵、吴明华、陈建国、陈吓妹、陈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8700元,减半收取计9350元,由陈国旺、陈茂贵、吴明华、陈建国、陈吓妹、陈明春负担。
审 判 员 龚 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妮妮代理
书记员 李妮妮(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