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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836-1840号

黄红卫、曹小钢等与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黄红卫;曹小钢;张发友;李君;谢胜学;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4民初1836-1840号1836号案原告黄红卫,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1837号案原告曹小钢,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1838号案原告张发友,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1839号案原告李君,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简阳市,1840号案原告谢胜学,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志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五案共同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赛格广场大厦**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219XB。法定代表人武根表。委托代理人沈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工作岗位:五原告均为电梯维修工。

二、离职时间:五原告离职时间均为2018年9月1日。

三、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五原告均主张因被告管理层不重视本案中五原告的人身安全,致使五原告一直超负荷地承担着电梯维保工作,电梯现普遍存在超期运行,设计存在缺陷,线路严重老化,被告不愿意划拨经费对五原告所负责的电梯零件进行更换,老旧电梯的制动装置、运行系统常发生故障,导致五原告无法在人身安全能够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继续工作,故而被迫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其处经营管理规范,已为劳动者充分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五原告系在被告无过错的前提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无需支付五原告经济补偿金。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处的电梯维修工作是否会造成重大的人身威胁,使得员工不能够在较为安全的情况下从事工作,最终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我国该行业现状未制定相关规定强制电梯在使用一定年限后将进行报废处理,故,对电梯进行定期维修和维护则成为了一部电梯在日常运营中的重要环节,作为电梯维修工的五原告,应承担的便是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修、维护的职责。案件当事人提及的被告管理的“绿菌阁小区”于2018年5月25日出现一起电梯伤人事故,政府行政部门有对涉事电梯做出了行政强制措施,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对电梯进行整改,后于2018年7月17日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本院认为,行政部门是在电梯符合运营条件以及电梯整改完成后才会出具解除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因而可以认定“绿茵阁小区”电梯已符合整改标准,可以继续用于运营。另,五原告并未提交其在职期间内负责数年之久的电梯出现过其他重大事故涉及到人身安危的事实,故,本院认定五原告从事维修的电梯系处于可继续运营的状态。依五原告电梯维修工岗位的职责要求,其日常工作本就应对电梯运营中出现的故障进行检修、更换电梯零部件、排除风险,且五原告亦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所负责的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维修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认定五原告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对其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年终奖、季度奖、计生奖、餐补的诉请:原告张发友、谢胜学、曹小钢、李君等提交《工资结算通知》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年终奖、季度奖、计生奖、餐补具体数额。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被告处签章确认,被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予采信。综上,五原告未提交双方当事人关于年终奖、季度奖、计生奖、餐补的书面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关于年终奖、季度奖、计生奖、餐补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工资:五原告仲裁主张被告未支付其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被告确认未支付,应当支付。仲裁裁决结果确认原告张发友为5730元,原告曹小钢为5264元,原告黄红卫为6866元,原告李君为5929元,原告谢胜学为5302元,原被告双方均未对此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被告应予支付。

六、原告张发友、谢胜学、曹小钢、黄红卫、李君等聘请律师代理该劳动争议五案产生律师费均为6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另根据原告的胜诉比例,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张发友律师费190.53元(计算方式:5730÷150371.12×5000);被告应支付原告谢胜学律师费192.02元(计算方式:5302÷138059.33×5000);被告应支付原告曹小钢律师费188.88元(计算方式:5264÷139350.22×5000);被告应支付原告黄红卫律师费124.25元(计算方式:6866÷276305.14×5000);被告应支付原告李君律师费238.2元(计算方式:5929÷124455.63×5000)七、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8]2697-2701号。

八、仲裁请求:1836号黄红卫仲裁请求如下:1.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9508.14元;2.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年终奖5667元;3.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第三季度(2018年7月、2018年8月)季度奖1800元;4.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计生奖1280元;5.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8月餐补690元;6.被告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360元;7.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1837号曹小钢仲裁请求如下:1.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4318.22元;2.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年终奖5667元;3.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第三季度(2018年7月、2018年8月)季度奖1800元;4.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计生奖1280元;5.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8月餐补690元;6.被告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595元;7.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1838号张发友仲裁请求如下:1.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4545.12元;2.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年终奖5667元;3.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第三季度(2018年7月、2018年8月)季度奖1800元;4.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计生奖1280元;5.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8月餐补690元;6.被告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389元;7.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1839号李君仲裁请求如下:1.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8829.63元;2.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年终奖5667元;3.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第三季度(2018年7月、2018年8月)季度奖1800元;4.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计生奖1280元;5.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8月餐补690元;6.被告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189元;7.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1840号谢胜学仲裁请求如下:1.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3320.33元;2.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年终奖5667元;3.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第三季度(2018年7月、2018年8月)季度奖1800元;4.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计生奖1280元;5.被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8月餐补690元;6.被告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302元;7.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九、仲裁结果:1836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红卫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866元;2.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红卫律师费124.25元;3.驳回原告黄红卫的其他仲裁请求。1837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曹小钢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264元;2.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曹小钢律师费188.88元;3.驳回原告曹小钢的其他仲裁请求。1838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发友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730元;2.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发友律师费190.53元;3.驳回原告张发友的其他仲裁请求。1839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君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929元;2.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君律师费238.2元;3.驳回原告李君的其他仲裁请求。1840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胜学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5302元;2.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胜学律师费192.02元;3.驳回原告谢胜学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诉讼请求:19-1836号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9508.14元(9792.76元/月×26.5);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8月年终奖566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第三季度(2018年7月及8月)季度奖18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8月计生奖128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8月份餐补69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份工资及第二季度6月份季度奖共7360元;7.被告承担原告仲裁阶段聘请律师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19-1837号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4318.22元(8020.53元/月×15.5);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8月年终奖566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第三季度(2018年7月及8月)季度奖18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8月计生奖128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8月份餐补69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份工资及第二季度6月份季度奖共5595元;7.被告承担原告仲裁阶段聘请律师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19-1838号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4545.12元(8680.33元/月×15.5);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8月年终奖566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第三季度(2018年7月及8月)季度奖18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8月计生奖128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8月份餐补69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份工资及第二季度6月份季度奖共6389元;7.被告承担原告仲裁阶段聘请律师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19-1839号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8829.625元(8706.37元/月×12.5);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8月年终奖566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第三季度(2018年7月及8月)季度奖18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8月计生奖128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8月份餐补69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份工资及第二季度6月份季度奖共6189元;7.被告承担原告仲裁阶段聘请律师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19-1840号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320.325元(7956.15元/月×15.5);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8月年终奖566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第三季度(2018年7月及8月)季度奖18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1-8月计生奖128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发放的2018年8月份餐补69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份工资及第二季度6月份季度奖共6389元;7.被告承担原告仲裁阶段聘请律师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1836号案: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红卫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866元;支付原告黄红卫律师费124.25元;

二、1837号案: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曹小钢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264元;支付原告曹小钢律师费188.88元;

三、1838号案: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发友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730元;支付原告张发友律师费190.53元;四、1839号案: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君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929元;支付原告李君律师费238.2元。

五、1840号案: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胜学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302元;支付原告谢胜学律师费192.02元;上述款项,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张发友、黄红卫、李君、谢胜学、曹小钢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案件受理费各10元,按规定实际各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未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