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1民初1658号
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一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9965932T。
法定代表人:刘国金,该公司总经理。诉讼
委托代理人:刘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浪娇,女,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浪娇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润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章梦玲
书记员刘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