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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刑终254号

张冬升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冬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刑终25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冬升,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2012年9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17年11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1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1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被羁押,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冬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京0109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冬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张冬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冬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冬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张冬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因上诉人张冬升在上诉期间被变更强制措施,故原判应对其刑期起止日期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冬升撤回上诉。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刑初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维平

审判员  郑文伟

审判员  相 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琳

书记员张广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