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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2执455号

刘小平、张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7-2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小平;张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63年7月1日出生,现年55岁,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张晋,男,1964年8月7日出生,现年54岁,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802民督2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晋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晋银行存款40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江 余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宝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