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63年7月1日出生,现年55岁,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张晋,男,1964年8月7日出生,现年54岁,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802民督2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晋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晋银行存款40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江 余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宝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