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1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殿举,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铁西基督教堂,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负责人:王俊杰,该教堂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殿举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铁西基督教堂(以下简称铁西教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2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殿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被上诉人铁西教堂的负责人王俊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殿举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王殿举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铁西教堂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争议的事实相当简单,那就是案外人李学民出具的20万元借条和方伟杰出具的40万元收到条是否作为王殿举的工程款。李学民出具的20万元借条,明确写明是领到县两会现金20万元,落款写明是借款人李学民。方伟杰出具的注明用途为工程款的40万元收到条,庭审已经查明,是在2017年铁西教堂算账时,受李学民委托,代李学民补写的手续,实际上根本没有领取任何款项,更不知道用途是否为工程款。一审判决凭空认定李学民和方伟杰系工程合伙承包人,从而武断认定这两笔领条就是工程款。请求上级法院予以改判。铁西教堂辩称,王殿举原审起诉书自认:“原告以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了被告建设的神学综合楼建筑工程”,而李学民和方伟杰分别是该公司临颍项目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他们领取工程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并且经过王殿举2017年4月27日出具领到全部工程款3378753.61元领条确认。方伟杰2013年12月6日所补的领到40万元的收到条是这样的:2013年12月6日分两笔转到王殿举的账户上10万元,2013年12月26日转到王殿举的账户上19万元,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易记录原审已提交法庭,还有是支付王殿举现金11万元,王殿举上诉状称:“实际上没有领取任何款项”不客观。案涉工程自2013年勘察,王殿举就是与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民打交道,铁西教堂资金一直紧张,不存在对外借款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殿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铁西教堂给付拖欠的工程款60万元及其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铁西教堂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铁西教堂综合楼是以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由李学民、王殿举、方伟杰共同参与承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李学民为广厦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方伟杰参与了财务管理及其它事务工作,李学民负责钢筋、水泥、电线、电缆、门窗玻璃等工程的安装验收及相关质检工程,主体楼建设由王殿举负责施工,2013年施工至2016年2月20日竣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决算,经决算工程总价额为3378753.61元,2017年4月27日王殿举给铁西教堂出具了领到3378753.61元的收据,上述工程款额内包括方伟杰领取的40万元和李学民领取的20万元。2013年12月6日方伟杰给铁西教堂出具的领到40万元的领条,该领条上载明:“今领到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领款用处说明铁西教会综合办公楼工程款,方伟杰,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5月27日李学民给被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领到县两会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借款人:李学民,2015.5.27”。王殿举以上述二人领取的60万元,自己没有实际得到为由要求铁西教堂继续支付,铁西教堂则以李学民、方伟杰属该工程建设施工方人员,其在铁西教堂处领取款或借支款项属职务行为,应计算在工程价款之内,且王殿举已出具了收到工程决算价款3378753.61元的收条,铁西教堂已不欠王殿举所诉的工程款60万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王殿举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铁西教堂综合楼工程建设工程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认定该工程是由李学民、王殿举、方伟杰以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共同承建,李学民负责钢筋、水泥,电线、电缆、门窗玻璃等工程的安装验收及相关质检工程,方伟杰作为财务人员参与了管理及相关事务工作,王殿举负责主体楼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决算,经决算工程总价款为3378753.61元,2017年4月27日王殿举给铁西教堂出具了领到3378753.61元的收据。方伟杰、李学民在铁西教堂领取的60万元是否应计算在总工程款内,李学民、方伟杰作为工程建设施工共同参与人,其领到或借支被告两笔款项60万元的工程款属于职务行为,应计算在总工程款之内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况且王殿举已出具收到总工程款的3378753.61元的收据,因此,王殿举的诉请要求铁西教堂支付60万元工程款的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应予驳回。判决:驳回原告王殿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王殿举负担。二审期间,王殿举向本院提供李学民、方伟杰的书面证人证言各一份。因李学民、方伟杰没有法定理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出庭作证而未出庭作证,且与一审时铁西教堂出具的《调查笔录》的陈述内容自相矛盾,故本院对李学民、方伟杰书面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一、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件、临颍县基督教神学综合楼施工记录第一至第六册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是铁西教堂,承包方是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民是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神学综合楼项目部工作人员,方伟杰也是神学综合楼项目部工作人员,李学民向铁西教堂出具20万元借条、方伟杰向铁西教堂出具40万元收到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应当包括在案涉工程决算总价款的范围内。
二、各方当事人认可的案涉工程决算总价款是3378753.61元,王殿举于2017年4月27日出具领据一份,证明王殿举已经领到铁西教堂工程款3378753.61元,铁西教堂已经将工程款向王殿举支付完毕。
三、各方当事人认可王殿举是案涉主体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王殿举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铁西教堂诉请支付工程款,发包方铁西教堂只需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王殿举出具的领据证明铁西教堂已经支付完毕工程款,铁西教堂无需再向王殿举支付工程款。
四、如果王殿举认为李学民、方伟杰出具借条、收到条涉及的60万元不包括在工程决算总价款的范围内,这属于王殿举与李学民、方伟杰以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与铁西教堂无关,王殿举可以另案提起诉讼,向李学民、方伟杰以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益。综上所述,王殿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王殿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跃武
审判员 于凤鸣
审判员 陶京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任伟鹏
书记员王艺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