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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2435号

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王文帅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拥群。

被执行人:王文帅,男,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长安执字第27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1、本金人民币贰佰捌拾肆万元(2,840,000.00);2、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全部借款偿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每年24%计算;3、公证费人民币柒仟零伍元(7,005.00);4、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2019年1月22日、2019年4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信息。3、2019年2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被执行人王文帅已不在执行证书载明地址及申请人提供地址居住,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3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24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