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04民初764号
原告:杨宗玉,女,汉族,1961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首明(系杨宗玉丈夫),男,汉族,1951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太平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高新技术开发区供电分公司,住,住所地:鞍山市高新科技开发区/div>
负责人:王文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茜,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宗玉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高新技术开发区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缴836元),由原告杨宗玉负担。
审判员 宋丽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孙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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