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2068号
原告:韩敬华,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邢桂杰,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莒县。
被告:青岛润恒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席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25969995L。
法定代表人:邢桂杰,职务: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衍丰,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阳,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敬华与被告邢桂杰、青岛润恒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韩敬华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敬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9.00元,减半收取计2474.50元,由原告韩敬华负担。
审判员 庄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徐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