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02民初214号
原告:华玉龙,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王殿林,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玉龙诉被告王殿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玉龙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玉龙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79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华玉龙负担。
审判员 包凤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包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