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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02民初214号

华玉龙与王殿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玉龙;王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02民初214号

原告:华玉龙,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王殿林,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玉龙诉被告王殿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玉龙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玉龙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79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华玉龙负担。

审判员 包凤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包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