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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3执恢8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俊生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6-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俊生商贸有限公司;郑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3执恢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设路1488号。

被执行人:许昌俊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西段德亿田院内。

被执行人:郑锡,男,汉族,1992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执行人许昌俊生商贸有限公司、郑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0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270万元及利息等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履行。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查封了郑锡名下位于许昌市××环路梨园转盘西200米北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A00169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郑锡名下位于许昌市南环路梨园转盘西200米北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A0016906)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长金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柴宏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