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2209号
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倒迁小区“三江家园”3幢2单元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17A3W。
法定代表人:赵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岚,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1043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执业证号:22121808120058。
被告:王炳元,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杨勇,女,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炳元、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余沁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