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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民终1171号

李强、刘芃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强;刘芃辰;杨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民终11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强,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现住开封市顺河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芃辰,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峰,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现住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李强因与被上诉人刘芃辰、杨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豫020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经查,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上诉人李强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霁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