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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14执979号

杨小波、武汉世匠涛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小波;武汉世匠涛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14执979号申请执行人杨小波,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武汉世匠涛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红光村大拇指广场****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WMJ247。法定代表人郭诗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小波与被执行人武汉世匠涛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8)鄂0114民初1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小波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武汉世匠涛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1、被执行人武汉世匠涛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设立,经营期限为长期,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7年10月14日正式营业,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原始注册资本为300万,2018年1月3日注册资本变更为40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诗杰。股东郭四华(出资比例49%)、郭晶(出资比例43.35%)、李华飞(出资比例43.35%),出资时间为2037年9月26日,该公司门店由郭宇天负责经营。2、被执行人武汉世匠涛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屋所有权登记,该公司系租赁他人房产经营,且拖欠租金未付,公司已无人值守,仅留有少许用于展示的装修材料,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被执行人武汉世匠涛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银行账户内无存款。

三、本院依法将武汉世匠涛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诗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司法拘留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武汉世匠涛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鄂0114执9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利军

审判员  蔡胜利

审判员  余顺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