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04民初1070号
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弥勒大道与二环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缪志刚,系该行业务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佳,女,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芳,男,系该行银行卡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保恩,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被告:余会仙,女,1961年5月21日,汉族,住弥勒市。 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保恩、余会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芸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许琼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