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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02民初11642号

吴仲武与刘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仲武;刘永忠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1302民初11642号

原告:吴仲武,男,汉族,1984年03月09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何俊林,系广东泰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婷,系广东泰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刘永忠,男,汉族,1969年04月18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吴仲武诉称,被告因资金需要,于2015年2月7日和2016年7月1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87800元、48750元和58750元,总计295300元,并于收到款项的当日出具《收条》,后经原告催收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请依法裁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清偿款项本金295300元及利息(资金占用期问利息按本金295300元以年利率百分之六(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永忠确认共欠原告吴仲武借款本金人民币295300元。

二、原、被告同意,被告就上述借款人民币295300元分三期支付给原告,在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90000元,在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90000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15300元。

三、若被告刘永忠任一期未按约定足额、依时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可就被告尚未清偿款项以月利率2%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2865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本案诉讼费2865元,由原告吴仲武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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