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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3执恢2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湖南腾圆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湖南腾圆机械有限公司;李爱华;谭周全;湖南省九尔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3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地址:娄底市长青街52号。

负责人:童迎华,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腾圆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涟钢福利企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爱华,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

被执行人:谭周全,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九尔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科源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吴采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腾圆机械有限公司、李爱华、谭周全、湖南省九尔贸易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已作出(2015)娄中民三初字第4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腾圆机械有限公司、李爱华、谭周全、湖南省九尔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中民三初字第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范林

审判员  谢俊

审判员  陈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