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4民终547号

沈磐、马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磐;马兰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民终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磐,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兰兰,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沈磐因与被上诉人马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3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磐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用,本院未予批准。其在接到本院不同意缓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按照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根

审判员 曹祝萍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