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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执143号

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席晓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席晓朋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宏远路**。

法定代表人:程军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席晓朋,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与席晓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席晓朋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8)豫0184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席晓朋至今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15日、2019年2月11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车辆、证券、工商信息、银行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19年2月1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三、2019年2月1日将被执行人席晓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19年1月28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相关登记线索;

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的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法院所做工作,同意终结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崔超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