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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行终39号

徐加保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2019鲁01行终39号徐加保诉七贤派出所不予立案案--维持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徐加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1行终3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加保,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娥(与上诉人徐加保系夫妻关系),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徐加保因与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七贤派出所(以下简称七贤派出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中区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行初3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徐加保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7年6月23日,徐加保家房屋被强拆。2018年8月17日,徐加保向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下简称市中公安分局)报案,要求依法查处微信平台“济南兼职群”及“临时充场保安”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社交平台的行为。市中公安分局答复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立案;徐加保申请复议,市中区政府予以维持。徐加保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撤销《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2、要求重新作出答复;3、撤销市中区政府作出的市中复决字[2018]97号《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徐加保虽然诉讼请求中要求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之诉,其诉讼实质要求市中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故对徐加保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审查。经审查,徐加保与市中公安分局未对其举报予以立案并查处的行为,不具备利害关系,没有原告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1、提起行政诉讼,徐加保应当具备原告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由此,本案中,徐加保提起本案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应当证明市中公安分局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且其与该行为之间具备利害关系。2、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中,需要具备的利害关系由如下标准判断:

一、存在一项权利;

二、该权利属于起诉人的主观权利;

三、行政机关对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拒绝导致权利侵害的可能性。本案中,徐加保控告的两个微信群只是提供介绍工作机会,并未影响徐加保主观权利,市中公安分局未予调查立案,不会导致徐加保主观权利受到影响,故徐加保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徐加保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徐加保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向市中公安分局提出了履职申请,市中公安分局并未履行职责。在诉讼过程中,市中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显示,嫌疑人系通过济南兼职群、临时充场保安等微信群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上诉人于2018年3月31日向市中公安分局发出了履行职责申请。2018年8月17日,七贤派出所作出答复,不予调查处理,严重违法。因此上诉人于2018年8月23日向市中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中区政府维持了七贤派出所的答复。上述行为明显事实认定错误、行政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特提起上诉,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向市中公安分局提起申请,要求依法查处微信平台“济南兼职群”及“临时充场保安”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社交平台的行为。

上诉人徐加保提起的上述申请,系基于对其房屋被强制拆除这一行为不服,而引发多个履职申请及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形式上是请求人民法院对七贤派出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行为予以审查,实质上是通过对七贤派出所不予处理行为的异议之诉,从而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房屋被强拆案件的调查情况这一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上诉人多次提起相关事件的履职申请及信息公开申请,并非出于保障其自身权利的目的,其目的也无法通过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履行的相应职责来实现。故市中公安分局对上诉人徐加保申请的本案履职申请是否答复、如何答复,对上诉人徐加保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徐加保所诉的七贤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上诉人徐加保请求撤销市中区政府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的起诉,应当一并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徐加保的起诉不予立案,结果上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吉锋

审判员  孙继发

审判员  张极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禹明璐

书记员李志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