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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31民初233号

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某某、徐某某、梁某某、钟某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徐某某;梁某某;钟某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31民初233号

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钟某某,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告:徐某某,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告:梁某某,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钟某某1,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某某、徐某某、梁某某、钟某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梁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 平

审 判 员  钟鹏程

人民陪审员  马建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