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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8民初1051号

王安斌与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安斌;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08民初1051号

原告:王安斌,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衍卫,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品顺,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山南镇官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4241667A。

法定代表人:陈家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功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车孝玉,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王安斌诉被告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车孝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王安斌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安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王安斌负担。

审判员 姚 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徐倩倩 更多数据: